(2016)鲁0902民初3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亓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亓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262号之一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亓建华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亓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亓建华名下泰安银行存款XXX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