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德辉、丁梅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德辉,丁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执行人杨德辉。被执行人丁梅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城区征决(2014)X12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