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金锡与吴坤培、黄艮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锡,吴坤培,黄艮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3870号原告:陈金锡,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心,系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民,系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坤培,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艮彩,女,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金锡与被告吴坤培、黄艮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琼心、被告吴坤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艮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金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2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坤培与原告素有生意往来,由原告向吴坤培供应脆肉鲩。截至起诉之日,吴坤培尚欠原告货款56290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吴坤培至今分文未付。被告黄艮彩系吴坤培配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2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吴坤培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由法院依法认定,但暂无力偿还。被告黄艮彩未到庭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锡与被告吴坤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吴坤培尚欠陈金锡货款512909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磅码单、还款承诺书及庭审陈述为凭,被告吴坤培亦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坤培拖欠货款未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吴坤培支付尚欠的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本院确定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主张上述债务产生于吴坤培与黄艮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诉请黄艮彩与吴坤培共同清偿该债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艮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坤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陈金锡支付货款51290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自2016年3月17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金锡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9元,诉讼保全费3335元,由被告吴坤培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吴坤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2764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登烽代理审判员 刘 峰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炎梅余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