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特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特719号申请人:许**,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君,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许**申请宣告司徒**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申请人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请人许笑容撤诉。审 判 长 张庆争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