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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特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特719号申请人:许**,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君,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许**申请宣告司徒**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申请人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请人许笑容撤诉。审 判 长  张庆争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