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19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宋万业与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沈晓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万业,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沈晓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1967-1号申请执行人宋万业,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关镇村,组织机构代码74088469-X。法定代表人胡朝勤,总经理。被执行人沈晓鸿,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宋万业与被执行人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沈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04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04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林志审 判 员 许长忠代审判员 程佳豪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