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丁聚滨与杨忠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丁聚滨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杨忠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杨忠禧立即给付欠款46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忠禧于2016年8月17日将欠款4685元及执行费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丁聚滨于2016年9月1日将款取走。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聚滨与被执行人杨忠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