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玉峰申请执行杨德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峰,杨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峰,男,4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杨德雨,男,4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张玉峰申请执行杨德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