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广义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森康养殖专业合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义,聊城市东昌府区森康养殖专业合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245号申请人宋广义,男,农民。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森康养殖专业合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4000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也穷尽了执行措施,经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聊东民初字第4449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刁贵锡审判员 魏方午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太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