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洪海与王美进,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海,冉波,王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792号原告:杨洪海,男,生于198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冉波,男,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美进,女,生于198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洪海与被告冉波、王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冉波、王美进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冉波、王美进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冉波、王美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洪海的起诉。原告杨洪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