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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洪海与王美进,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海,冉波,王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792号原告:杨洪海,男,生于1980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冉波,男,生于1982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美进,女,生于198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杨洪海与被告冉波、王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冉波、王美进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冉波、王美进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冉波、王美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洪海的起诉。原告杨洪海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