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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文高申请执行彭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高,彭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高,男,汉族,昭通市昭阳区人。被执行人彭永生,男,汉族,昭通市昭阳区人。李文高申请执行彭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每月扣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000元赔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0602执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陈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汝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