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文高申请执行彭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高,彭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高,男,汉族,昭通市昭阳区人。被执行人彭永生,男,汉族,昭通市昭阳区人。李文高申请执行彭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每月扣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000元赔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0602执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陈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汝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