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显军与被执行人赵瑞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显军,赵瑞贤,祁志丰,马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852号申请执行人代显军,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赵瑞贤,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祁志丰,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金良,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代显军与被执行人赵瑞贤、祁志丰、马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显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瑞贤、祁志丰、马金良履行给付3.121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