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德英、王志远等与王礼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英,王志远,王某,王礼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徐德英,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安义县。(系死者王仪林的妻子)申请执行人:王志远,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徐德英与死者王仪林的女儿)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礼生,男,195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徐德英、王志远、王某与被执行人王礼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德英、王志远、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1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