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74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徐某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之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