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周晶晶与上海欣沁置业有限公司、许国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晶晶,许国兴,上海欣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830号原告周晶晶,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兴,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上海欣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晶晶诉被告许国兴、上海欣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以房屋过户的条件尚未达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晶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4,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