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商金平与韩英、张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金平,韩英,张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4209号原告:商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英。被告:张炎。原告商金平与被告韩英、张炎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英、张炎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5日、4月21日,被告韩英因经营之需出具借条分别向沈华伟借款100000元、50000元。后被告未还款。同年12月12日,沈华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同年12月16日,沈华伟发函通知被告韩英,告知其已将150000元借款转让给原告商金平所有,要求被告接通知后直接将借款归还给商金平。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在三日内还款。然被告未还款。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50000元。两被告未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韩英于2015年2月25日、4月21日出具的借条原件各1份、同年12月12日债权转让协议书原件1份、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回单及其查询单、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4月21日,被告韩英出具借条分别向沈华伟借款100000元、50000元,合计150000元。后被告韩英未还款。同年12月12日,原告与沈华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沈华伟将债务人韩英的债权150000元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同意受让该债权,并由原告直接向被告收取。同年12月16日,沈华伟即发函通知被告韩英,要求其将所借150000元直接归还给原告。然被告韩英未还款。另查明,两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向沈华伟借款150000元未归还,沈华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韩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理应向原告清偿债务。因该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英、张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47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