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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尹默珍、朱桂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默珍,朱桂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特6号申请人:尹默珍,女,1942年2月2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朱桂玲,女,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尹默珍与朱桂玲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一案中,申请人尹默珍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尹默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