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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执异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对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博大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执异第45号异议人(案外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兵,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泽州县金村镇背荫桥往西200米。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林,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昆山,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北路白马寺山西侧。被执行人:山西博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深,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北路。被执行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司徒村。被执行人: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立军,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博大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工程公司)对本院查封的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顺邦工程公司称,你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合同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晋市法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晋05执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查封,现异议人依法提出异议。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异议人,异议人从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因为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你院认为是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异议人现提供购买车辆凭证,以证明异议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请求你院裁定中止对案外人所有的车辆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执行。审查查明,异议人顺邦工程公司称,2012年9月5日,异议人顺邦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商定,将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异议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异议人顺邦工程公司将520万元汇入被执行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当时未办理晋E244**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异议人提供进账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阳光保险集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异议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请求你院裁定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山西博大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为被执行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晋05执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本案所查封车辆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在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所有权人为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故本院作出的(2016)晋05执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本案所涉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于法有据,且程序合法。异议人顺邦工程公司请求本院裁定中止对案外申请人所有的车辆晋E244**(三一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执行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晋城市顺邦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高原审 判 员  窦素琴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