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2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赞诉李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李平,苗文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087号原告:王赞,男,汉族。被告:李平,女,汉族。第三人:苗文英,男,汉族。原告王赞与被告李平、第三人苗文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赞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赞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王赞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赞2403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虹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