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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6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赞诉李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李平,苗文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6087号原告:王赞,男,汉族。被告:李平,女,汉族。第三人:苗文英,男,汉族。原告王赞与被告李平、第三人苗文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赞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赞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王赞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赞2403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虹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