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品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品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957号被执行人李品力,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中岗镇南街村155号40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品力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品力至今未予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品力有车牌号为皖KY53**的帕萨特牌汽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品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Y53**的帕萨特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