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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廉星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星建,张艳娜,廉洪民,赵秀芹,赵世海,宗德香,赵世河,刘秀英,廉星辉,廉照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廉星建,男,汉族,1983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艳娜,女,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廉洪民,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秀芹,女,汉族,1960年2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世海,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宗德香,女,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世河,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秀英,女,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廉星辉,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廉照安,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廉星辉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廉星辉农业银行账户622848XXXX80076。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