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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郑伟东申请毛砚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东,毛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郑伟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毛砚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黑2701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毛砚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砚辉,但被执行人毛砚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毛砚辉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毛砚辉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1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艳秋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