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余森林、余红娟等与李光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森林,余红娟,余慧芳,余慧倩,李光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673号之一原告:余森林,男,1938年7月7日出生,住淳安县。原告:余红娟,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淳安县。原告:余慧芳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淳安县。原告:余慧倩,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淳安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来,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55号三楼。负责人:卢剑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森林、余红娟、余慧芳、余慧娟诉被告李光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森林、余红娟、余慧芳、余慧娟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森林、余红娟、余慧芳、余慧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森林、余红娟、余慧芳、余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2元,减半收取4166元,由原告余森林、余红娟、余慧芳、余慧娟负担(已批准免交)。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