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与伍子谊、许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伍子谊,许丽莲,杨祥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2856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住所地晋江市永和镇永和街,组织机构代码58957591-4。负责人:陈敏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菊莺,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系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被告:伍子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许丽莲,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杨祥惕,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与被告伍子谊、许丽莲、杨祥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舒 旋人民陪审员  王培康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