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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8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严秀会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严秀会,潘芳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严秀会,潘芳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8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6-7。代表人:胡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严秀会,男,1972年7月4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潘芳妹,女,1972年8月1日出生,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严秀会、潘芳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秀会、潘芳妹支付透支本金6776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0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4100元、执行费93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严秀会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受偿了645653元,本院另对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严秀会、潘芳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被执行人严秀会、潘芳妹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以被执行人严秀会、潘芳妹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38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