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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郑伟东申请王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东,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郑伟东,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磊,公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2701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连执行郑伟东申请执行王磊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磊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磊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15,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