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代荣与XX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代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7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刘代荣,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证件号码452327197910073617被执行人XX,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灌阳县,证件号码45032719900620045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灌阳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110号民事,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50.0元,但被执行人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XX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灌阳县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6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佰龙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雷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