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执116号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爱江、王何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爱江,王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权��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左权县城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爱江,男,汉族,1948年10月20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王何云,男,汉族,1966年1月7日生,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爱江、王何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爱江、王何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爱江、王何云支付申请人借款29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爱江、王何云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李爱江、王何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