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9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洪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909-1号申请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洪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江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某某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宛海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