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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庆龙与被上诉人常林峰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庆龙,常林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民终2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庆龙,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小虎,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林峰,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相宏,男,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庆龙与被上诉人常林峰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庆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小虎,被上诉人常林峰委托代理人相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庆龙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应履行2015年1月21日为上诉人出具的欠条。罗庆龙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剩余工资款24万元。一审法院查明: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康复养老中心,成立于2016年1月4日,投资人系本案被告常林峰。在前期施工建设过程中因需打一温泉井,先期将打井工程承包给胡朝峰、张长青,后又承包给邢台市龙翔钻探有限公司李朝安。李朝安又将工程转包给杨秦鄂,杨秦鄂雇佣原告罗庆龙为其工作,罗庆龙组织21名工人为杨秦鄂务工8个月。2015年1月8日原告和杨秦鄂结算原告工人提供劳务的工资共为92万元,在干活期间杨秦鄂陆续支付工人工资25万元,下欠67万元。因杨秦鄂未将拖欠的工资给付工人,造成工人去运城市劳动部门投诉。20l5年1月20日被告常林峰为了避免因原告工人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经协商原告工人全部下欠67万元被告代为支付。次日被告就筹集40万元补发了部分工人的工资,下欠27万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3月5日前付完,但该欠条明确注明“替李朝安、张长青、杨秦鄂付工人工资款”。后来被告又分两次给原告支付工人工资3万元。剩余24万元,被告以并非其所拖欠工资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认定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提供的证据1、2、3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就本案而言,首先应当明确原、被告之间是否具备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与杨秦鄂签订的劳务合同,明确其受雇于杨秦鄂,并且在杨秦鄂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上也写明了所拖欠工资的数额及杨秦鄂本人标注属于河北邢台龙翔钻井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劳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方为被告常林峰。既非劳务合同的相对方,被告不具有承担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义务;其次,关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从原告的陈述能够得出结论,是被告基于不让工人投诉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而为之,且欠条明确注明系代他人支付,而非被告对债务的认可或是对他人所欠债务转移已方的认可,被告常林峰并未成为法律事实上的合同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被告的代为支付行为在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应当由实际债务人继续承担支付债务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款的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应予驳回。原告提供的证人罗庆征、罗庆兵、熊豪书面证言,被告提供的杨秦鄂、李朝安书面证言,因证人均未到庭作证,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且证言内容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庆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罗庆龙负担。二审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15年1月21日为上诉人出具的欠条缘于2015年11月8日上诉人与杨秦鄂结算上诉人工人劳务工资,该欠条上明确注明系代他人(杨秦鄂)支付本案上诉人组织的21名工人工资,而该21名工人系受雇于杨秦鄂而非被上诉人。故该欠条不能作为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主张劳务欠款的依据,上诉人罗庆龙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应履行2015年1月21日的欠条之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罗庆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兰晓红审判员  薛青岩审判员  任志敏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鹏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