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宣城市安信水暖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宣城市钉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戴晋、舒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安信水暖建材经营部,宣城市钉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戴晋,舒天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403号原告:宣城市安信水暖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弟涛.。被告:宣城市钉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天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戴晋.。被告:舒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安信水暖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宣城市钉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戴晋、舒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