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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郭某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8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4幢1F101号。负责人吴平岩,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郭某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