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承友与广西山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承友,广西山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潘承友,男,1968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广西山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同富社区新村供水厂内原取水泵房和净水车间。法定代表人唐启山,经理。潘承友与广西山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山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承友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山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承友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山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承友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茂善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枝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