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红华、郑荣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红华,郑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保险公司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林贻团,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红华,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郑荣兴,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红华、郑荣兴未在生效调解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亿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荣兴的银行存款910730元(含其他收入,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股权、到期债权等)。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审判员 皮祀昭书记员 麦有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