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小光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终105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光,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小光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李小光应当及时偿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农村合作银行万家丽路支行的贷款,解除被害人黄某用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路燕山街123号商住楼为其向上述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将上述房产归还给被害人黄某;追缴被告人李小光违法所得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退赔给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农村合作银行万家丽支行;追缴被告人李小光违法所得银行贷款人民币14339115.81元,退赔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小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曜天审 判 员 何凌云代理审判员 聂河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