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汪修欢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修欢,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汪修欢,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盛富根。本院在执行汪修欢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银行存款3279221.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