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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兴汉与弓存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汉,弓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汉(又名刘新汉),男,汉族。被执行人弓存卫,男,汉族。刘兴汉与弓存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弓存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兴汉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5月2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弓存卫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弓存卫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刘兴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弓存卫于2016年9月7日向申请人刘兴汉清偿借款人民币16600元(包括借款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利息1425元),现已全部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