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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4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784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晋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黄高,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晋刑初字第28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高应交纳罚金10000元。执行中,经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并扣划黄高银行存款4649.97元,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