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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清安与被执行人高文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安,高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安。被执行人高文成。刘清安申请高文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4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清安于2016-3-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453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秀山审 判 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宁国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松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