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清安与被执行人高文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安,高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安。被执行人高文成。刘清安申请高文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4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清安于2016-3-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453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秀山审 判 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宁国卿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松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