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民终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东山、梁虎山与赵海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山,梁虎山,赵海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1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山,甘肃省武威市人,系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虎山,甘肃省武威市人,系个体,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委托代理人张东山(系原告梁虎山的妹夫),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涛,河南省夏邑县人,系公司法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委托代理人:赵贝,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东山、梁虎山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若羌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4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东山、梁虎山的委托代理人张东山,被上诉人赵海涛的委托代理人赵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本案属承包关系还是属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未查��,原审在本院认为里表述称”原告张东山与被告赵海涛签订的承包合同后,被告赵海涛将自己羊圈内的羊和草料作价1500000元卖给原告张东山,应认定为买卖关系。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双方并未就2015年6月19日止8月22日履行承包合同提出异议,应视为该承包合同相关事宜已经在买卖合同中处理完毕。”但在本案中,原审对双方当事人在承包期间的相关事宜是否处理解决或者双方是否履行了承包合同关系,在判决书中没有任何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若羌县人民法院(2016)新28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若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那 木 贞审 判 员 东 格 日 甫代理审判员 付 晟二〇一六��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巴都木才次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