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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尹福进与被告陈建军、第三人X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福进,陈建军,X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尹福进,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岩泊渡镇。委托代理人:谭爱民,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慈利县江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军,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朝阳乡。第三人:XXX,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岩泊渡镇。原告尹福进与被告陈建军、第三人X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尹福进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军、第三人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福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尹福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本雄人民陪审员  朱正松人民陪审员  宋孟笔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云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