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献县立源铸造厂、国网河北献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献县立源铸造厂,国网河北献县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8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献县立源铸造厂,厂址河北省献县淮镇李家洼村。经营者:刘夫友,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夫江,男,汉族,1971年6月1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北献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城内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胜青,经理。再审申请人献县立源铸造厂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北献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献县立源铸造厂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没有按照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审理案件。二、再审申请人一直主张要重新选择相关单位做鉴定,原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违反法律程序。三、对2012年3月18日及9月11日山西阳泉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对互感器做出的测试报告应予采纳,原审法院错误认为该报告系再审申请人单方委托,未能支持。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原审中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用技术手段在高压计量互感器里私自改变了计算倍率,给其用电量造成影响,造成相应损失,并申请对有争议的JLS10组合互感器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原审法院据此委托河北省计量科学科学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0.2S/0.2级合格。再审申请人虽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出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原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山西阳泉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的测试报告系再审申请人诉前单方委托所作,且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用技术手段私自改变了高压计量互感器里的计算倍率,其客观性和证明力有所欠缺,原一、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献县立源铸造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郎 立 惠代理审判员 张 玉 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