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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瑞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002037-X。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万善街建业熙和府第壹幢*单元贰层*户。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李瑞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如果二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如二被告不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二被告有一期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欠款及全部欠款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及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于第一期偿还借款之时一并支付原告)。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李瑞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201.3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55621.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