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芳与罗禄林、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罗禄林,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740号原告谢芳,女,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罗禄林,男,生于1960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洪,(系罗禄林之妻),女,生于1975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谢芳与被告罗禄林、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芳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祝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