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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谢芳与罗禄林、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罗禄林,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740号原告谢芳,女,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罗禄林,男,生于1960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洪,(系罗禄林之妻),女,生于1975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谢芳与被告罗禄林、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芳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祝勇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