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洪臣玲与徐建忠、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968号原告洪臣玲与被告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徐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洪臣玲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200000元、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受理费2567元、执行费397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96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