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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玉芹与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芹,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芹,女,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树,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荣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守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芹与被执行人中电华兴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二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