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张建军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7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921524626M法定代表人高蹈,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昭宇,该行个人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军,男,生于1977年4月7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军银行卡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第835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据此所载内容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张建军先予履行3000元。被执行人张建军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田小静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