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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云仙与许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云仙,许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孙云仙,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许太荣,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孙云仙与许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许太荣银行存款3319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