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张远桥、吴兆明与徐雪雷、徐扣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桥,吴兆明,徐雪雷,徐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张远桥。申请执行人:吴兆明,被执行人:徐雪雷。被执行人:徐扣宏。本院在执行张远桥、吴兆明与徐雪雷、徐扣宏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田鲁敏执行员 李文进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书记员 邵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