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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6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卢帮桃与青岛永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帮桃,青岛永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68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帮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永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耆鹤,董事长。上诉人卢帮桃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永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鲁028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帮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帮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卢帮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心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