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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执156号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左权县城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志芳,女,汉族,1975年6月29日生,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志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志芳支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志芳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管理所无房屋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刘志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新瑞审判员  高文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杰